一、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选举泉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投票站的形式进行。
三、本次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派人(或委托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负责人)主持。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主持本次选举,也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四、本选区应选泉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2名。按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实行差额选举的规定,本选区的泉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候选人为3名。
本次选举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如果是经预选后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则应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五、本次选举设总监票、总计票各一人,监票人79人、计票人96人。监票、计票人员在事先经过各选民小组的选民协商推荐的基础上,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根据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每个流动票箱应设二名监票人员和一名选举工作人员。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六、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凭选民证(身份证)在投票站领取选票。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接受委托的选民凭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签署的“同意委托投票”的委托投票书领取选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七、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民对于选票上所列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投弃权票。
选民对某个候选人投赞成票,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如果投反对票,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如果另选其他选民,应在对某个候选人投反对票以后,在“另选人姓名”栏的空格内填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这个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既不画“○”,又不画“×”的为弃权。
选民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他所信任的选民代写,代写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写。
八、选票要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填写。符号要正确,字迹要清楚。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辩认的部分无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九、选票写好后,由选民在投票站按照指定的票箱进行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将本选区所有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集中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清点选票,并将清点结果报告选举主持人。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十、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含委托投票人数和流动票箱投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指大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十一、选民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由计票人员集中对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所投的选票统一进行计票。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十二、计票结束后,其计票结果,由选举主持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签字后,依法向本选区选民宣布,并分别上报泉山区选举委员会审核。
十三、本选区的选举结果经泉山区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分别依法张榜公布当选的泉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十四、本办法经本选区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通过后,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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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3 日